,,探索设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信息平台。
——贺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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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认为,商事审判领域当前最急迫的是破产审判和金融审判,要继续解决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落实并强化《民法总则》有关董事、理事等人员在法人解散和破产时的清算义务。
通过制度设计引导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清除阻碍破产立案的各类不合法因素,推动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难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企业并非正常企业,因此不能以对正常企业的管理来要求重整企业。遗憾的是,现行的很多制度都是针对正常企业设置的,没有考虑到重整企业的特点,导致重整企业在实践中面临重重困难,不利于其走出困境、浴火重生。”
贺小荣说,这些问题包括:
没有专门针对企业破产的税收减免政策,破产重整税赋沉重;
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难,重整后重返市场面临诸多困难;
破产企业注销难,“僵尸企业”难以及时退出市场;
金融债权的处分程序过于复杂,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参与度较低,等等。
贺小荣认为,解决前述问题,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更高级别的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联动机制。
根本的是要推动建立包括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豁免债务和财产处置的所得税减免、银行决策机制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帮助困境企业卸下历史包袱,通过重整走向新生。
此外,贺小荣还表示要妥善应对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切实推动解决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后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利用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各类财产权属登记平台和金融交易登记平台;
依法落实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准确把握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的内容以及清单变化情况,妥善处理在逐步放开外商投资领域时产生的涉及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更加开放、公平、便利的投资环境。
据悉,在全国已经建立90个清算和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破产审判机构的专业化和法官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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